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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8/27【颁布单位】 赤政办字[2004]169号 【失效日期】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 为了加快和规范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
 二、配套费由开发中心负责统一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开发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足额收取,对应收未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未按规定交纳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管理工作,将配套费的收缴情况和建设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中。建设项目配套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要严肃查处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行为。
 五、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9〕12号文件关于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减免。经批准减免的,建设单位必须交纳应缴配套费总额20%—30%的保证金,在自行配套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新城区建设项目按《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发〔2004〕15号)的精神办理。
 六、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计划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安排配套资金。
 七、开发中心参加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并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竣工验收。
  1、违反自治区政府内政发〔1999〕12号文件规定的;
 2、未完成拆扒的;
  3、配套设计方案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
  4、未绿化到位的;
  5、未按批准的配套设计施工及达不到配套设计标准的;
  6、未恢复道路的;
  7、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计方案未公示的。
 八、对历史遗留的未进行配套建设或未完成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出配套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费用从现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九、市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
 十、市城管监察支队赋有配套建设监察职能。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配套费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白玉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副组长:边中悦 市政府副秘书长
     郭明达 市建委主任
 成 员:陆润田 市建委副主任
     周立平 市建委副主任
     刘玉学 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彩凤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凤岭 市审计局副局长
     邓子彬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 春 市建委房产科科长
     王振华 市建委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
     姚向民 市建委城建科科长
     宋 兴 市建委计划财务审计科副科长
     刘清江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主任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清江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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