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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有关内容是否应当保密的复函 |
【实施日期】2005/06/20【颁布单位】 国保函[2005] 215号【失效日期】 |
| 太原市保密局:
你局2005年5月9日《关于城市建设工作中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建办[1997]49号)中第三条第(三)项“秘密级事项”第2目的规定,《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的城市给排水、城市供热、供气、防洪及城市电力、电讯、人防等规划图,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二、对你市城市规划展示大厅拟展出的城市规划图文资料,应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必要的保密处理:城市总体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特此函复。 200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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