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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各类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1/22【颁布单位】 发改办外资[2005]133号【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自2003年7月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4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部门在各地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从土地清理入手,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目前,国家已公布了两批通过规划审核的95个国家级开发区,并恢复了正常建设用地供应。

随着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不断深入,考虑到开发区设立审核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重大问题,最近,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对各地区报来的省级以及拟保留的省级以下开发区进行规划审核的基础上,牵头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为此,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临时开发区审核办公室,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负责开发区审核的日常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落实相应牵头单位并成立临时机构,配合我委做好本地区的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请在2005年2月5曰前将临时机构人员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各省(区、市)要抓紧准备以下有关资料,并于2005年2月28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各省(区、市)上报拟保留的各类开发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原设立批准文件,截止2004年底开发区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开发面积、累计进区国内外投资、地区生产总值(或技工贸总收入)、财政收入(或税收),产业布局特点及未来发展规划0

(二)以省(区、市)行政图为底图,能够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拟保留开发区位置控制坐标及四至范围的示意图。如该图不能反映四至范围,请另用文字表述。

三、我委拟于2005年2月底或3月初召开全国各类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会议,对设立审核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动员,提出工作目标、步骤和具体要求,请各地方提前做好准备。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鉴于开发区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工作中如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国外资金利用司 周虎(010—68501579)、刘洪宽(010—6850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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