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设计(勘察)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1990-05-08【发布单位】机电建(1990)588号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设计(勘察)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零年五月八日,机电建(1990)5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机械电子工业工程设计的技术水平,促进机械电子工业工程勘察设计的讨算机应用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推广,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国产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维护软件产权所有者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机械电子工业中的所有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下列通用软件:工程勘察、通用工艺包、总图、土建、电气、给排水、暖通、管道、非标设计、容器、经济分析、过程控制、工程管理、信息管理(如生产管理、概预算等)和系统软件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坪审小组"由建设司、机械电子工业勘察设计协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


  软件的审定第五条为确保计算机软件的科学性、正确性、可靠性和实用性,避免由于软件自身的原因而使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造价以及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凡国内开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含移植)必须经过审定(或鉴定)才能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推广应用。
  第六条送审渠道:
  1.单位审定:各勘察设计单位开发完成的软件(含移植)由院总师办(或技术处)负责组织审定(或鉴定)。无审定(鉴寇)能力的单位可委托部直属勘察设计院组织审定(或鉴寇)。
  2.各勘察设计单位开发(含移植)经单位审定并经工程实践考验的软件,可上报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评审小组,要求组织审定。
  3.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评审小组将审定后的软件中优秀通用软件报送"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审定委员会"要求审定。
  第七条送审条件:
  1.必须符合有关工程设计(勘察)的标准和规范。
  2.必须是按照"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导则"开发的。
  3.不得与己审定合格的软件在功能上完全重复。
  4.必须经过工程设计(勘察)的实际应用。
  5.在满足上述4条的基础上,报审的软件应有较强的适用性,操作简易,易于移植,有较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软件结构先进、合理,可使某一方面的设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第八条申报、审定、评优需附下列文件:
  1.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申报书(附表1).
  2.软件的全部文档。
  3.软件功能的必要喇试报告及鉴定书。
  4.使用说明及用户手册。
  5.用户使用效果证明。
  第九条审定办法:
  1.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评审小组从1990年开始工作,每年原则上集中审定一次,每项报审费为100元。
  2.经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评审小组审定合格的软件,由部颁发"机电工业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评选


  第十条为促进软件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鼓励软件人员努力开发出更多的优秀软件,对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评审小组审定合格的软件进行评选,选出优秀软件,加以推广应用,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评选办法:
  结合计算机软件审定工作,同时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工作。评选出的优秀软件,向全国机电行业勘察设计系统公布。
  第十二条优秀软件等级:
  一等奖:技术水平接近国外同类项目先进水平,有独创性,功能强,技术难度大,并有重大突破。在社会上和本单位都得到应用,覆盖面宽。反映好,程序结构合理严谨,模块组合灵活,计算方法先进,运行速度快,可扩充,易移植到其他机型,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突出。
  二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功能较强,技术难度较大。在社会上和本单位得到应用,覆盖面较宽。程序结构合理、清晰,模块组合较灵活,计算方法较先进,可扩充,易移植到其他机型,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明显。
  三等奖: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功能一般,难度中等,使用状况良好。结构清晰,模块组合尚灵活,计算方法一般,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较明显。
  对获奖的优秀软件,将推穆加部科技进步奖评选。

  第五章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登录

  第十三条为了便于工程勘察设计各类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统一管理,委托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机电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登录工作。
  第十四条经过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评审小组审定的软件可报送登录。
  第十五条登录表格(附表2)必须按要求填写,所需文档资料要齐全。
  第十六条登录软件的版权将受到保护。
  第十七条登录软件的目录和功能简介每年血工程勘察设计系统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登录保留五年。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转让


  第十九条转让范围:
  1.由勘察设计单位自己组织审定(或鉴定〉合格的软件,可在本单位内部使用。
  2.经国家和部"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评审小组'审定合格的软件,可以在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勘察设计系统内实行有偿转让。<p>
  第二十条转让合同:
  1.软件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应该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转让合同。<p>
  2.转让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有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三条权益:
  1.属于国家或上级计划下达的软件开发项目,并给予开发费用的,其成果归任务下达部门。承担开发的单位,同下达部门签订合同,按本办法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转让,其收入按合同条款执行,但必须留足作为版本更新和再开发的资金。
  2.、谁投资开发的软件,谁拥有软件的版权。
  3.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转让权益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软件转让费的支付:
  计算机软件转让费用按建设部、财政部(89)建设字第608号"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在总收入的10%的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转让收入的使用:1.单位留用的软件转让收入的使用,由单位自行确定,上级领导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抽调和限制。
  2.转让软件的单位应从留用的软件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0%作为奖励费用,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干予,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3.委托协会和部设计系统计算机情报网组织推广转让的软件,从转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中应采用经过审定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软件,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软件不得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应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采用由国家和部推荐的优秀勘察设计软件,否则不得参加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工程勘察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每年将清单送协会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0年5月8日起试行。
  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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