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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认真落实城镇私房政策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1980/12/27【颁发文号】湘发〔1980〕78号【失效日期

 
各地、市、县委,省直局以上单位党组、党委:

中央办公厅一九八0年七十五号文件,传达了中央关于认真落实 城镇私房政策,抓紧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 没收的私人房 屋的重要指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 没收 和接管的私房,是关系到维护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大事, 也是促 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各地区、 各部门必须坚决按照 中央指示精神, 参照中央原则同意的北京市委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原 则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和措施, 将十年动 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逐步予以发还。任何地区和部门, 特别是 领导干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蓄意拖延或顶着不办。 蓄意抵制的, 应严肃处理。

二、清退“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没收和接管的私房, 必须 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私房被 占是十年动乱中的遗留问题,情况比较复杂, 解决时会有许多实际 困难。因此,既要持积极的态度,又要实事求是, 根据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的办法,分期分批地逐步加以解决。广大群众, 特别是原 房主,应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 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 这项工作。有问题有意见,要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 不要提出过高 过急的要求,更不能用闹的办法来解决。

三、对城镇私人出租的房屋进行改造, 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 组成部分,不能否定。各地按照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有关私房改造 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仍属国家所有, 原房主不 得强占、拆毁、变卖和收租,已强占的要限期退出。 尚未进行改造 的城镇和已进行改造而漏改、缓改的出租私房, 在中央没有新的规 定之前,不再改造。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可以通过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地解决。

“文化大革命”前依据当时的法律、法令没收的房产, 归全民 所有,原房主亦不得要求退还和强行占住,已占者要限期退出来。

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城镇私房政策, 及时审理私房纠 纷案件,对乘机闹事、行凶打人、 强占房屋拒不退出而影响生产、 工作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各级领导机关要加强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领导, 由一名 领导同志负责,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 题。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 由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有关具 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地县、 各城镇都要确定一个单 位主管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落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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