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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中共陕西省委批转省建委党组《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接管、占用私房和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意见》

实施日期】1981/09/03【颁发文号】陕发〔1981〕112号【失效日期

 

各地、市、县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党组,省军区党委、 省法 院、省检察院党组,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党组, 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委同意省建委党组《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接管、 占用 私房和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望结合实际 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近几年来,各地在落实私房政策方面做不了少工作。但是, 应 该看到,这方面遗留的工作量还是很大的。 由于这方面的政策未很 好落实而向各级党、政机关来信上访申诉的人也是不少的。 为了维 护群众利益,促进安定团结,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党、 政 领导要重视和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摸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认真抓紧落实私房政策。鉴于这方面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 处理时 一定要慎重。党的私房政策要落实,工作要做细, 退房具体办法可 以多种做法。高级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高级统战对象、华侨, 以及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私房被接收、占用的, 应尽先解决。民主人士为办社会福利事业捐献的私房被占用的, 应 早日退还,继续办社会福利事业。生产单位占用的私房, 在进行经 济调整中,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退还。

 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接管、占用私房和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意见

省委:

“文化大革命”期间,我省一部分市、县, 以“抄家没收”、 “自愿交公”、“支农收购”(即居民下放后, 房屋由国家收购) 等名义,由房管部门接管了(包括价购)私房十三万八千多平方米, 涉及二千一百户、到目前为止, 已退还九百零七户的房屋共六万八 千六百六十四平方米,还有七万平方米未退还。近年来, 要求退还 私房,落实私房政策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矛盾相当突出。 如不抓 紧解决,将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影响党和人 民政府的威信。

为了进一步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 现根据中央办公厅〔198 0〕75号文件和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并征求了省级 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的意见,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的不属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私人房 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并且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 把房产 归还给房主。当前, 要首先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接管后现在 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其余的也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 分期分批 解决。

二、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及领导干部挤占私人住房 的,要尽快腾出。其中占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 高级统 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住房的,要尽先解决, 退还时间至迟不得 超过一九八二年底。 属于个人挤占或者利用职权强占私人住房的, 要限期搬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属于单位安排占用私人住房的, 由单位负责动员迁出。属于房管部门安排占用私人住房的, 由房管 部门和单位配合动员迁出。这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 原则上由职工 所在单位予以解决,有的单位无新建住宅能力, 确实无法解决的, 由房管部门予以适当安排,被安排户不得借口住房不适宜, 拒绝搬 迁。对个别不顾大局,拖延不退,屡教无效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原房已经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也要逐步退还, 如退 房影响生产时,由占房单位按规定作价收购。 也可用同等的住房抵 还。原房已经拆除或自然淘汰的,应按接管时的房屋状况, 给予合 理作价补偿。原房主现在住房确有困难者, 由有关部门给予安排, 但住公房必须按规定交纳租金。

四、鉴于实际工作中困难多, 占房单位和占房职工所在单位, 经过与房主协商如房主不再坚持退还原房, 也可以给房主另外安置 住房或将原房作价收购。

五、有的房主不愿接受应该退还的房屋, 要求继续由国家经租 的,应当允许,要求收购的,也可收购。

六、城镇居民下放以及其它原因送回农村时被收购的房屋, 如 原房主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回城镇落户,要求退还房屋自住的, 可以 收回价款,退还房屋。如原房已经拆除或改作非住宅用房, 不好退 原房的,房主现在住房确有困难时,由有关部门逐步给予安排, 但 住房必须交纳房租。房主仍在农村或迁住外地的, 一般不再退回房 屋。凡不退回原房的,如原来未作价或作价过低的, 可合理折价或 补给差价。

七、退还给私人的住房,其被接管期间的经济问题, 应进行合 理结算。即所收租金,扣除税金、维修和管理费等开支后, 多退少 补。如果结算有困难,也可以不结算, 即经租期间内的房租收入不 退给房主,房主应交的税金、 管理费和一般的维修费用(不包括翻 建)也不要补交。

八、由房管部门拆除的房屋补偿费、收购房屋的补差款, 原则 上应由房管经费中分几年安排解决; 个别地方房管经费困难特别大 的,可与市、县财政部门商量,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九、对于“文化大革命”前各地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 在 目前国家尚无新的规定之前,应维持原有政策规定。 私房改造的定 租,应发到一九六六年九月,房主应领而未领的,可以补领。 过去 结存的定租被挪用的,应归还房管部门,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十、各地在落实私房政策时,凡是已经处理过的, 基本上符合 上述原则的不再变动。

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私房和落实私房政策, 是关系到维 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取信于民, 促进安定团结的大事。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 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对在落实 私房政策中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的好人好事, 要进行表 彰,对抵制落实私房政策或者利用落实私房政策之机, 提出种种不 合理要求、无理取闹的单位或个人, 要严肃批评教育以至给予必要 的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共陕西省建委党组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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