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

文件题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1983/03/22【颁发文号】浙政〔1983〕62号【失效日期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 政策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进一步落实城镇的私房政策, 是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政策中的一 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落实私房政策中, 属于应该腾退归还房主的 房屋,要坚决贯彻“谁占谁退”的原则, 占房单位和职工应顾全大 局,积极腾退。另一方面,对房主也应进行思想教育, 体谅国家的 实际困难,不应提出过高过急的要求, 不得强占房屋或逼撵房客搬 家。对于落实私房政策需要的房源、资金,要依靠各部门、 各有关 单位群策群力,多渠道、多方筹集来解决。

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请省主管部门作必要的规定 和解释。

    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

       (1983年6月21日) 省人民政府:

自一九八一年四月省人民政府下达浙政〔1981〕41号文 件以后,两年多来,各地、市、 县对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做了大量工 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目前止, “文革”期间的接管房已经 处理四分之三以上,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已经处理了四分之一。但是, 各市、县之间工作很不平衡;由于有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楚, 进度仍 较缓慢。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实, 群众对落实私房政策的要 求更为迫切。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省城建局于去年十二月份, 在金华市 召开了全省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座谈会,讨论、 拟订了处理城镇私房 政策问题的征求意见稿。会后,又到一些市、 县进行了调查研究, 征求了二个市、四个县政府和部分地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征求意 见稿再次作了修改。 现对我省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中的若干问 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 屋,属于国家所有。

二、私房改造的起点, 应以国务院一九六四年国房字21号文 件为依据。

国务院21号文件下达以前改造的, 对劳动人民(包括小商、 小贩、小手工业者)出租的住宅房, 改造起点低于50平方米(建 筑面积,下同)或实行无起点改造的,应调整到50平方米。 对起 点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以及剥削阶级出租的住 宅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的、少数非建制镇已进行改造的, 一般不再 变动。

国务院21号文件下达以后改造的, 改造起点原则上应调整到 100平方米。

三、对“文革”中接管的私房, 凡是不符合私房改造范围和在 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包括本人要求退还的献房), 应一律归还 原房主;对于其中属于私房改造范围和在改造起点以上的房屋, 当 时未办理改造手续的,现在应补办改造手续。

四、私房改造的固定租金,以往应领未领的,可以补领。 凡未 发或发给固定租金不足五年的,可以补发或补足五年。

五、私房改造时,房主住在当地而未留自住房的, 可按当时的 人口状况、参照当地的居住水平,补留自住房。 已留过自住房的, 一般不再增补。 房主的全家住在外地(包括部分住在外地人口), 房改时未留自住房,在本文发文前已经迁回本地居住的, 可补留自 住房;以后迁回的,原则上不再补留,住房确有困难的, 可安排租 住公房。但对华侨等归国后和去台人员回来定居的, 仍应酌情留给 自住房。

六、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在城市和建制镇出租的房屋, 不论其房 屋来源如何,均应与居民同样对待; 符合改造政策已纳入改造的房 屋,不得退回。

七、关于典当房屋, 各地原已实行的出典视同出租这一原则, 不再变动。对于改造后典款迄未处理好的, 可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由房管部门代还典款或折抵部分房屋归承典人所有;以典款抵房租, 由承典人免租使用若干年;房屋数量不大的, 也可由承典人根据典 款和房值情况,“找价”给国家,房屋归承典人所有。 典契规定逾 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原规定处理。

八、对没有任何租金形式的出借房和空关、自住多余房, 不属 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过去进行了改造的, 原则上 应予发还。

九、对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房改遗留问题, 应根据国务院一九六 三年国侨杨字279号和一九六四年国房字524号以及中共中央 办公厅中办发〔1982〕38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复查处理。

十、退还房屋的时候,考虑到国家管理的时间较长, 由房管部 门收取的房租和付出的修缮费、房地产税、管理费等项开支, 难以 分户算清,因此,一般不再进行结算。对少数房屋已进行翻建、 扩 建或大修,增值较大的,可通过协商,由房主进行合理补偿。

对应退的非住宅用房,在与房主协商的基础上, 一般可采取作 价收购的办法,价格可略高于当地私房收购标准。

十一、对迄今没有进行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 如国家没有新的 规定,不再进行改造。

十二、 自省人民政府浙政〔1981〕41号文件下达后当地 政府已经对落实私房政策作过规定和处理的,一般不再变动。

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涉及面比较广,政策性强,情况比较复杂, 而且有一定的工作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房管、 侨 务、统战、政法、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共 同搞好这项工作。落实私房政策任务重的地方, 应组织临时性的办 事机构,专责处理这方面的问题,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 求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对落实私房政策的产权基本处理结束。 对 应该腾迁的房屋,力争在今后三、四年内逐步解决。 特别是对于“ 文革”中违反政策规定挤占、没收和接管的房屋, 对于涉及华侨、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高级知识分子、上层统战人士、 社会知名人 士以及一般房主中的严重困难户,应该予以优先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县参照执行。
 

浙ICP备05044035号关于本站请您留言律师服务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