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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 县房管局(发至市区各房管 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 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47号文), 为 了加快落实私房政策, 认真处理华侨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遗留问题和华侨的代管房产,特对有关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等事项, 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凡华侨的私改房或代管房符合沪府办发〔1988〕4 7号文规定处理范围的, 产权人可向房产所在区私房落政办提出申 请。 (二)产权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房屋情况申请表》。 区私 房落政办经初审认为需要处理的,应通知产权人提交合法证件。 对 华侨私改遗留问题,房产所在区私房落政办经初审认为需要处理的, 也应主动通知产权人提交合法证件。 二、关于审批程序 (一)产权人提出申请后, 区私房落政办应即会同或督促房产 所在地房管所认真对房产进行复核查证, 由房管所按照有关政策规 定填写报批单,提出处理意见,连同申请书、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档案复印摘抄材料等有关资料,报送区私房落政办审核。 (二)区私房落政办对房管所上报的报批单及有关资料审核后, 由区私房落政办主任会同区房管局长批准。 (三)原由外区办理改造的房屋, 房屋所在区私房落政办应将 申请材料及时转给原批准改造的区私房落政办, 由原主改区私房落 政办负责对房产的复核、审批, 再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区私房落政办 办理。 (四)经批准落实政策应予发还的房产, 区房管局应及时书面 通知房屋产权人办理发还手续。 三、关于审批权限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由区私房落政办会同区房管局审批: 1. 原由区房管部门办理的私改房产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的代 管房产; 2.给房主划留房和补发定租; 3.新里以上非整幢房屋和旧里以下房屋的作价收购。 (二)凡属下列情况的, 由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私房落政办会 同市房管局审批: 1.原由市房管局直接办理的私改房产以及市人民政府、 军事 管制委员会批准和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代管房产; 2.新里以上整幢房屋的作价收购。 四、关于产业资料的动态注记 1.对批准撤销改造或撤销代管的房产以及划留房和补发定租, 区私房落政办应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应及时做好 产业变更注销的通知和资料注记等有关事宜。 2.对需要落实政策发还房主自管的房产, 在处理前房管所要 做好管理手册等资料注记,对有关交换、分配、分户、增配、 增搭 建等事项,要严加控制,冻结停办。 五、各县私房落政的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可参照 本规定精神办理,其分级审批权限,可由各县自行划定。 不属县私 房落政办审批权限的,应上报县政府审批决定。 本规定,希各区县私房落政办、各区县房管局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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