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 省侨办《关于认真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于消除广大侨胞的疑虑, 充分调动他们 爱国爱乡的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 都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由于此项工作时间跨度大,情况错综复杂,涉及面广, 各 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 各地对需要落实 的侨房,应按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作出分年实施的规 则,力争于三年内完成。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湖南省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 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下达后, 我省各地在落实华侨 私房政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文革”期间被挤占、 没收的华侨 私房已基本清退;土改中被没收和征收的华侨私房, 社会主义改造 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以及代管的华侨私房的底子已初步摸清。 为 了把落实工作进一步搞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改革时期统一定为一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湘西自 治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土改时间推后至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华侨离村离乡的时间不等于侨居国外的时间, 必须如实搞 清楚;出国和回国的时间,不能单凭个人申述,必须取得可靠依据。 三、私房改造中, 原房主或其直系亲属符合一九五七年中侨委 《关于华侨、侨眷、归侨、 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中的华侨身 份者,其房屋应按华侨私房对待, 代管的华侨私房(含当时去台人 员, 后转为海外侨胞的房产)按中办发〔1984〕44号文件规 定处理。 四、房屋面积指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花园、鱼塘或空坪隙地, 不得计算为房屋面积。 五、土改时被错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 如腾退确有困难的, 可征得原房主同意,腾退一部分,其余的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土 改时被没收征收的侨房中属于浮财部分(动产), 以及因自然灾害 损毁的侨房,均不属于处理范围。 六、农村侨房腾退的补偿标准, 各地可参照〔84〕湘建城字 211号《湖南省关于国家建设拆迁城镇私房收购价格和拆迁农村 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补偿标准。 每户腾退房产的具体补偿 问题,由县政府或委托的有关部门出面, 经原房主和现住户实地踏 勘后,协商解决。本文下达以前已作补偿处理的侨房,不再变动。 七、对腾退后无房屋居住的农民,应事先安排好建房用地。 建 房所需的材料,各级政府应列入计划优先供应。 不要因落实华侨私 房政策而造成农民经济和住房上的困难。 八、 凡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 影响的华侨,如本人要求发还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 可适当放宽 处理,但必须上报省侨办,由省建委、 省侨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 九、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所需经费,应坚持谁占用谁归还的原则, 哪个单位占用的就由哪个单位退,其经费应由单位自己想办法解决。 考虑到少数地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任务重,除中央补助外, 省财政 从一九八六年起的三年内,将逐年补助一部分专款。各地、市、 县 财政也要根据财力情况,相应拨出一定数额专款, 以保证资金的落 实。此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 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 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十一、层层建立审批制度。侨房的确定和面积的认定, 由县侨 办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地、市侨办复核批准,并报省侨办备案。 十二、加强领导,充实工作班子。 各级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列 入议事日程,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抓。 各地的工作班子可根据当 地的实际需要抓紧加以充实。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