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 计委、 市房地、财政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 的报告》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内部掌握执行。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组 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其成果应予巩固。 但是由于当时 工作经验不足,加上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我市存在一些错改、 未按规定给房主留自住房、未按规定发定租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 遗留问题,认真落实私房政策,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市有 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 对在城区的建筑面积未达到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私有出租住 宅(包括共有、共同经营的房屋)的改造, 以及未出租的非住宅私 有房屋的无起点改造,应予撤销。
二、纳入改造的私房的定租, 应从当地开始进行私房改造之日 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 对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 造未发定租或发放定租时间很短的私房由改造私房所在地的区房地 产公司一律按五年补发或补足。
三、对在进行私房改造时未按规定留给自住房的房主, 包括当 时在外地而在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以前迁回居住的房主, 应按其当时 的家庭人口每人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补留自住房。 改造非住宅 用房,不补留自住房。
四、 按上述规定撤销改造和补留给房主自住的由国家统一经营 管理的房屋,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妥善处理。
(一)房主现仍住用全部或部分原来的房屋, 可以退还原房的 全部或部分产权。房主现不住用原来的房屋。不予退还产权, 由国 家按房屋造价折旧作价收购其应退住房; 房主现在租用私房或确实 无房居住,可在国家作价收购应退住房后, 向我办申请出资购买面 积大体上与应退住房相当的落实私房政策专项住宅; 房主无力购买 住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我办调查核实, 可以租用落实私房政策 专项住宅。
(二)由于城市建设或危房改造等原因,原来的房屋已被拆除, 按有关规定由我办作价补偿。
(三)除经过修建增加面积或改变结构增值较大的房屋以外国 家统一经营管理房屋期间的房租收入和支出,均不再结算。
五、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开新口子, 不作公开宣传,采取申请一户,查实一户,处理一户的方法, 由各 区落实租房政策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我办审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