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私房落政办:
你办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89〕静府落政办发字第10号 《关于在落实华侨错改私房政策工作中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请 示》文,已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办文中所提的处理方法, 望 抓紧组织贯彻,在处理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办。
注:此件适用于国内人员错改房产的处理 附件:
关于在落实华侨错改私房政策工作中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请示
〔89〕静府落政发字第10号 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根据市私房落政办《关于处理华侨错改房产和代管房产有关申 请手续和审批权的规定》(沪府私房落政(88)发字第54号) 和1989年工作计划,我办即将对本区的华侨错改房产开展处理。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年隔久远,产权人一方变化甚多, 为加快华侨 私改遗留房产的处理,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 从实际出发提出以下 几种处理方法:
一、 凡符合沪府办发〔1988〕47号文规定处理范围的, 申请人即产权人或是产权人的合法代理人,法定继承人, 递交申请 证件均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均按原产证户名还产。
(1)产权人自住房发还产权自管。
(2)产权人原自住后自行换房迁出, 房主可自行与原交换人 协商调换,调换后发还产权;如双方愿意建立租赁关系的, 可发还 产权;如房主不能按上项办法解决的, 可先还产同时转作代为经租 管理;如果现住户的单位配房迁出, 空房可归还房主并撤销代为经 租管理。产权人及其亲属迁回私房时,应退出自行交换所住的公房。
(3)自住房中需要腾退的部分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 并督促 归口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抓紧腾退。
(4)错改造出租房中仍由原承租户住用的可发还产权。 变换 过承租户的,可在撤销改造发还产权的同时, 暂由房产管理部门代 为经租管理。主客双方愿意建立租赁关系的可以发还产权自管。
对于认定属于错改造的自住房、出租房、 产权人同意作价收购 的,可由现使用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作价收购。
(5)私改时应留房而未留的, 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 时人口情况酌情补留,一般掌握为人均建筑面积10~12平方米。
(6)凡符合私改政策定租发放不足五年的,一次补足至五年, 定租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按百分之二十补足。
二、凡符合沪府办发〔1988〕47号文规定的, 如原产权 人已故, 申请人是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或由其委托的合法代 理人),现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委托的;或者产权人在国外、 境外, 申请人是当年代为申请改造的亲戚,现有书信委托, 但委托手续不 全,无法提供产权人有效证件, 均应由申请人声明与产权人关系, 具结承担法律责任并经单位证明后按原产证户名发还。 处理范围同 第一条中第一款至第四款的前项。 由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的全部合 法继承人,也不是产权人的全权代理人, 如申请人提出作价收购的 不予接受,若发现应留房而未留或符合私改政策定租发放不足五年, 定租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也都注记在案,不作处理。
三、凡符合沪府办发〔1988〕47号文规定处理范围, 虽 经侨务部门多方联系,产权人下落不明,无法确认落政对象, 无人 申请落政的,可先落实需要腾退房屋的归口腾退。 日后空出房屋由 落政办委托房管部门管理使用,今后产权人前来申请, 手续齐全经 批准的,房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负责腾让归还。
凡经批准拆除范围内的华侨错改产, 由于目前无法确认落政对 象,无人申请落政的, 区落政办应会同房管局或管理单位作好记载 并通知拆除单位作好房源和房价补偿。 房源交私房落政部门专用, 价款交房管部门专户储存保管。
当否,请审示见复!
上海市静安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