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房管局: 自市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沪 府办发〔1988〕47号以来,在区(县)私房落政办、区(县) 侨 办、区(县)房管局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 对本 市处理华侨私改房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工作,有很大进展。 经审定 属于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大多已按政策规定正在落实处理。 近据各 区反映,在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了结案件, 如有的 房主(或代理人,下同)因对有关政策规定不理解, 不愿申请办理 落政手续;有的原业主已故,继承人未能联系上, 迄今无合法代理 人前来申请办理落政;有的房主至今下落不明等等。初步统计, 上 述房产,市区约53户,占市区应落实政策总户数的23.4%,故 须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完成今年华侨 错改房产遗留问题的落政 任务,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房主不愿 前来办理落政手续, 无合法代理人来申办及房主下落不明的华侨错改房产, 由区(县) 私房落政办造具名单,逐房注明情况,备函送达区(县)侨办, 区 (县)侨 办和落政办要加强协作配合,抓紧做好工作。 二、对业主不愿办理申办手续的, 要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 作,解除思想障碍,促其及时办理必要手续; 对目前尚不知业主下 落,无人前来申办落政事宜者,要千方百计查找线索, 与房主取得 联系, 由房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房产所在地的区( 县)私房落政办申办手续。 三、在未了结案件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县未发现其他纠 葛,虽有部分手续不完整, 在申请人作出书面保证愿承担法律责任 并经单位证明后,可按原产证户名还产, 其中涉及需腾退的按规定 予以归口腾退。 1.如原产权人已故, 申请人是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或 由其委托的合法代理人),现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委托的; 2.房产为多人共有, 申请人是房产共有人之一(或由其委托 的合法代理人)现无其他共有人委托的; 3.产权人在国(境)外,申请人是当年代为申请改造的亲戚, 现有书信委托的; 4.产权人在国(境)外, 申请人是该户“文革”产落政的代 理人,现有书信继续委托代为申办“私改遗留问题”落政的。 按上述各点还产的,由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 全部共有人,也不是产权的全权代理人, 对有关房产的作价收购补 偿、补发定租、留房问题等均暂不办理, 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控制产 权的变更、转移。 四、经区(县)侨办继续做工作后, 至今年九月底对仍无成效 的,由区(县)侨办造具清单,注明情况, 函复区(县)私房落政 办,由区(县)私房落政办列作“立案待落政”户。 五、为了维护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 但又照顾到房屋住户的实 际情况,对列作“立案待落政”的房屋, 其中按政策应腾退的仍抓 紧归口腾退,空屋暂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保管使用, 日 后业主前来申办,由区(县)房管局负责在三个月内内腾空; 其他 不涉及腾退的住户(除亲友借住外),有关住房交换、调配、分户、 过户等均不再冻结,可比照公房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立案待落政”房屋,以后有人申请落政,仍由区(县) 私房落政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办理。 以上各点,请贯彻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