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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房产管理局: 根据沪府办发(1988)47号《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实施办法》以及沪府办发(1991)28号《上海市处理私有出 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现对定租遗 留问题的处理及经费的发放渠道等作如下通知: 一、应领未领的定租,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手续办理。 二、定租率低于百分之二十补足百分之二十、 不足五年补足五 年(不含错改造房产)。按沪府办发〔1988〕47号、 沪府办 发〔1991〕28号文规定, 由区私房落政办会同区房产管理局 审定,定租金额在落实私房政策专项经费中支出。 三、上述定租在审核中发现有附加定租及扣款时, 可按市房产 管理局(79)第93号文精神,对附加定租不再审查取消, 按照 房主领取最后月份定租金额补发。对以前未扣清的扣款, 可按原协 定继续照扣。 四、 一九六一年九月后进行改造的私房(不包括“文革”中私 房改造户),当时因扣款(包括纳税、储存修理保养费、 预付房租 及押租等)超过应领定租而不发放定租的, 现扣款后平均每月定租 发放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照扣; 如扣款后平均每月定租发放低于 百分之二十的,均按定租率百分之二十发放,余下的扣款予以减免。 五、应领未领的定租, 房主向私改房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私房科 提出申请;有遗留问题的向所在地的区房落政办提出申请。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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