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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司法局(处): 当前,在落实城镇私房政策特别是处理代管房产中, 往往由于 对房主身份及证件的合法性难以确认而影响处理进度。 根据司法部 的有关规定及今年四月建设部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房产住宅工作会议 精神,现对申请发还代管房产应提交的证件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请参照办理: 一、私房所有人要求发还房产时, 应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房 屋所有权证件。所有权证件已遗失, 应提供房产所有权取得的详细 情况,经查与当地房管机关档案基本一致或查有实据的,亦可认定。 二、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由合法继承人申请发还的, 应提交经 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 应提 交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发还的,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居住在香港、澳门的, 应根据房屋所 有人或继承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1. 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系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 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 澳门南通银行)的 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2.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系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 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 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 中华总商会会员的,可由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3.社会上一般群众, 可以委托下列八位律师办理证明:陈子 钧、张永贤、何耀棣、廖瑶珠(女)、阮北耀、胡百熙、 练松柏、 翁家灼。 八位律师签发的证明,均以香港律师的名义出具。 4.对香港民政署、民政处出具的证明, 凡由上列八位律师转 送的,即可认为可靠。 五、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在台湾居住者的取证问题, 可参照司 法部(82)司发公字第39号补充通知办理, 即“关于如何认定 从台湾出具证明的具实性问题,八位律师中有人提出, 可通过香港 律师委托台湾律师调查的途径办理。但由于这是个新问题, 情况比 较复杂,又涉及收费标准,故目前不作统一规定, 各地遇此情况, 可逐件研究解决。” 六、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在国外以及加入外国籍的, 可参照建 设部(84)城住字470号文发布的《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 干规定》办理。在外国办理的公证文书, 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委托 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的,其取证问题, 可参照司法部(85)司公字第43号“关于南 非华裔谭炳雄等继承其父在华遗产事的复函”(详附件)办理。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南非华裔谭炳雄等继承其父在华遗产事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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