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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发还代管房产应提交合法证件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1985/06/11【颁发文号】浙建房(1985)121号 浙司(85)84号【失效日期

 各市、地、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司法局(处):

当前,在落实城镇私房政策特别是处理代管房产中, 往往由于 对房主身份及证件的合法性难以确认而影响处理进度。 根据司法部 的有关规定及今年四月建设部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房产住宅工作会议 精神,现对申请发还代管房产应提交的证件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请参照办理:

一、私房所有人要求发还房产时, 应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房 屋所有权证件。所有权证件已遗失, 应提供房产所有权取得的详细 情况,经查与当地房管机关档案基本一致或查有实据的,亦可认定。

二、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由合法继承人申请发还的, 应提交经 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 应提 交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发还的,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居住在香港、澳门的, 应根据房屋所 有人或继承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1. 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系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 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 澳门南通银行)的 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2.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系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 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 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 中华总商会会员的,可由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3.社会上一般群众, 可以委托下列八位律师办理证明:陈子 钧、张永贤、何耀棣、廖瑶珠(女)、阮北耀、胡百熙、 练松柏、 翁家灼。

八位律师签发的证明,均以香港律师的名义出具。

4.对香港民政署、民政处出具的证明, 凡由上列八位律师转 送的,即可认为可靠。

五、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在台湾居住者的取证问题, 可参照司 法部(82)司发公字第39号补充通知办理, 即“关于如何认定 从台湾出具证明的具实性问题,八位律师中有人提出, 可通过香港 律师委托台湾律师调查的途径办理。但由于这是个新问题, 情况比 较复杂,又涉及收费标准,故目前不作统一规定, 各地遇此情况, 可逐件研究解决。”

六、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在国外以及加入外国籍的, 可参照建 设部(84)城住字470号文发布的《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 干规定》办理。在外国办理的公证文书, 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委托 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房屋所有人或继承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的,其取证问题, 可参照司法部(85)司公字第43号“关于南 非华裔谭炳雄等继承其父在华遗产事的复函”(详附件)办理。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南非华裔谭炳雄等继承其父在华遗产事的复函

       (85)司公字第43号 驻博茨瓦纳大使馆:

你馆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85)博馆发字第16号函由 国务院侨办侨政司转我司。 关于南非华裔谭炳雄等人继承其父谭星 移在广州市和佛山市的五间房产事,经与外交部领事司、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部城市住宅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馆来函,据谭炳雄反映,由于南非与我国无外交关系, 因此 不能出具继承权证明。我们考虑可采取变通办法。 如谭炳雄父母在 南非死亡,可向南非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其父母的死亡证明, 亲属关 系证明(包括谭炳雄所有兄弟姐妹、 他们的居住地点及与谭星移的 关系)谭炳雄的兄弟姐妹中有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 还需向南非公 证机关或你馆办理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公证书。 对南非公证机关所办 理的证明在法律上我们虽不予承认, 但可做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 上参考。当事人将这些证明连同房产契证原件, 分别寄到广州市和 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由房地产管理局向国内知情人、 房产代管人 等调查属实后,将情况向其主管部门汇报并酌情处理。

对南非的侨团情况我们不掌握, 此事又是涉及财产继承事宜, 以慎重为妥。故不宜由侨团出具证明。

因情况较复杂,办理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联系, 并请函告办理结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一九八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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