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复函》
【实施时间】1989-03-20【发布单位】(89)建房管字第26号
(1989年3月20日(89)建房管字第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 你们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报告收悉,同意你们关于目前仍维持现状的处理意见。 这部分房产当时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征收的,已明确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国家没有确定发还政策之前,任何地区或部门自行发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有违中央7号文件关于不准开新口子的规定。 解放初期处理房产中存在的问题,需待中央调查研究后统一政策进行处理,目前仍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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