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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
【实施日期】2005/10/26【颁布单位】 建市招函[2005]73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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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深圳市建设局、厦门市建管局、青岛市建委,四川省建设厅、成都市建委,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建委,江苏省建设厅、常州市建委: 为了贯彻“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和全国工程担保座谈会议精神,总结工程担保工作经验,指导全国工程担保工作积极有序进行,我们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六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现对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推行工程担保应坚持四个原则: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度竞争相结合。 二、试点城市在推行工程担保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三、目标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参照部里的做法,选择并确定本地区的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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