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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实施日期】1989/01/28【颁布单位】 建房管字第19号 营房字第50号【失效日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军区、 军兵种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军需生产部、工厂管理部, 各总部有关部(局、处): law51.com 目前城镇军队房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较好, 但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 凡在单位名称前冠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称谓的工厂、马场、材料仓库、职工医院、军需学校等,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的企、事业单位, 其房屋产权均属军产,一律按1988年6月24日建设部、 总后勤部《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文件中的规定办理军队房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此次军队房产登记, 在“房屋所有权人”一栏中均应填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而不应填写军产使用单位名称。 凡填写有误的必须予以更正,在办理更正手续时,不再另行收费。 张东伟律师 三、同一座落跨省、市(或跨市、 县)的部队单位房产登记工作,应视营区占地面积多少而定, 在哪个省(市)占地面积多的,就在哪个省(市)登记整座营房。 四、为便于军地协调,总后勤部已通知各大军区指定牵头单位,属于省会城市的由省军区牵头、属于地区的由军分区牵头, 属于省辖市的由警备区牵头。各省、市登记、 发证办公室及军队系统单位可与这些牵头单位接洽,商办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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