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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擅自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
【实施日期】1998/05/12【颁布单位】 建办房函[1998]53号 【失效日期】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规定,我部决定统一负责制房屋权属证书,并委托北京印钞厂统一印制。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我部登记注册已基本完毕,并与北京印钞厂签订了证书的印制合同。但最近发现有的地方不按规定,擅自到温州一个体印刷厂印制房屋权属证书,也有一些印刷厂拿仿制、假冒的房屋权属证书到各地招揽印制业务。据查,温州个体印刷厂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质量低劣,与我部统一在北京印钞厂负责制的证书技术规范要求严重不符。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部再次重申: 一、自1998年7月1日起,各地新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经建设部监制,北京印钞厂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 二、各地均应按规定委托北京印钞厂印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建设部管理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凭证,仅委托北京印钞厂印制,其他印刷厂所印的证书无效。 三、凡不是建设部监制、未经北京印钞厂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建设部将注销其已审核批准的房屋产权发证机关注册号。 四、凡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决定印制的单位、责任人、印刷厂承担。 1998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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