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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主管全国房屋产权产籍工作的通知 |
【实施日期】1999/05/28【颁布单位】 建人教函[1999]第180号文 【失效日期】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明确全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职能,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建设部主管全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订有关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产籍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执行。具体工作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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