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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2003/09/15【颁布单位】 建办法函[2003]451号【失效日期】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建法函[2003]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据此,土地储备活动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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