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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界定问题的批复

【实施日期】2003/10/09【颁布单位】 建办法函〔2003〕490号【失效日期】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界定问题的请示》(鄂建〔2003〕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都属于《城市规划法》所称的镇,因此也属于《城市规划法》所称的城市。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4号令)主要是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与其他建制镇的特点,对非城关镇的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作出规定,并非对城市的定义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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