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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
【实施日期】2003/11/04【颁布单位】 建办规函[2003]536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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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咨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部门规章,没有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未使用土地,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即自行失效”作出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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