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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对《关于房屋面积鉴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实施日期】2004/08/04【颁布单位】 建办住房函[2004]448号 【失效日期】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房屋面积鉴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2004]197号)收悉。根据《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部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应当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从事房屋面积测算的单位,应当取得房产测绘资格。

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权属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的,可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项或对工程造价计价面积发生争议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010— 95)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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