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2001/07/11【颁布单位】建规函(2001)203号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请示》(建规〔2001〕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规〔1990〕66号)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该文件目前仍有效,须认真贯彻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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