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2001/10/21【颁布单位】建设部/建法函(2001)318号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中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或虽以营利为目的,但盈利不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体幼儿园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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