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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
【实施日期】2005/04/19【颁布单位】 环函[2005]137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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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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