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

【实施时间】1995-09-04【发布单位】国法函[1995]65号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1995]65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建房[1995]4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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