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实施时间】1998-03-12【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广字[1998]第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48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发布店堂牌匾广告,依照《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发布印刷品广告,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及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不具备户外广告登记的条件,如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未按规定,自行发布了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广告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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