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实施时间】2001-03-22【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户外广告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函〔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应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登记手续,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租赁等形式使用他人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属于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闭此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