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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房改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日期】2002/01/01【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为保障我区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对房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实行以下暂行办法。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一、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二、维修基金应按规定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三、维修基金实行本金不动、增值部分专款用于住房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四、本办法所称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管线、消防设施等。   

五、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预算报告,基金管理中心在对被维修房屋进行现场勘察、论证后做出有关批复。   

六、维修基金应在工程结束后,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决算书和结算有效单证,经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划拨。   

七、基金管理中心在进行维修基金使用的会计核算时,需附有预算报告、决算书、结算有效单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纪录表、房屋维修前后有关图片资料。   

八、此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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