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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
【实施日期】2002/02/25【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余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 则 (一)发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微利价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而开发建设的普通住房。 二、售房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为以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全区上一年职工年人均收入四倍以下的职工家庭。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区房改办审批,并实行公开、公平、公示制度。 (三)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在实施住房货币补贴时,政府优惠部分给予抵扣。 三、售房对象和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售房对象为本区范围内经济房所在地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属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购买: 1、实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拥挤户;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低保户和已领证的城镇特困户中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 3、近年内不列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危房户; 4、军队转业干部中的无房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军队转业干部。 乡镇中的农业户及已享受过批地建房政策的非农业户,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70~90平方米左右。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面积为:一般职工家庭70平方米,科级(含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高级职称)90平方米。 四、售房对象的申请、认定办法 凡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象,属单位职工,由户主向所在单位申请登记,填写《余杭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单位负责调查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对无单位的居民个人申请,所在街道居委会证明,当地政府或房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房改办。经区房改办审查核定,并登报公示无议异者发放《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户凭准购证向所提供房源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五、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有余政发[1999]57号《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其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利润控制在3%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区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http;//www.law110.com 六、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 对职工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根据《余杭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暂行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七、产权处置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二)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经区房改办核准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所享受的规费减免方能出售,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不再重复补交土地出让金。职工或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其他事项 (一)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本意见自2002年2月25日起施行,原余政办[1995]9号《余杭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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