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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余杭区城市规划区内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杭州市余杭区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以区房改办为主,区监察局、建设局、发计局、国土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区监察局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参加具体评标工作。

第四条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程勘察、规划和建筑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以净地公开招标。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第六条 凡在杭州市余杭区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四级以上(含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非本区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区建设局批准后,也可报名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含两个)具有报名资格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通知书;
4、有意投标单位经报名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8、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第八条 招标文件包括:
l、招标公告;
2、招投标须知;
3、投标书;
4、评标细则;
5、总平面规划及设计施工图;
6、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建筑立面、经济房户型一览表、建筑设计方案及说明。

第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商务标书,内容包括: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投标价格;
2、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企业诚信行为记录;
4、该项目环境绿化、配套设施费用报价(仅作为评标参考)。

(二)技术标书,内容包括:
1、根据地块施工图并附环境设计说明书;
2、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工程质量要求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十条 如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各地块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保证金必须为有效转账支票或汇票。投标人应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才能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投标者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查询。

第十三条 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有变化,招标人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发出的补充书面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以补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或废标: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企业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同一投标单位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8、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六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七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按本项目总投资的5%标准,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标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退还,利息不计。同时,中标单位向招标人缴清经审计确认的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必须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逾期依法缴纳违约金,超过三个月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者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中标者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合同》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的,还须按中标总价的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3、中标者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房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区房改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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