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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补充规定 |
【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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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部等下发的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余政发[2003]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补充规定 1、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总收入在余杭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倍以下的家庭。区房改办每年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 2、家庭人口认定标准 凡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的人,计入住房人口。 3、申请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拥有住房产权的规定 凡申请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拥有住房产权的,该住房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条件核定范围。
4、申请批次的认定 二、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补充规定 1、选房名单公布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购房资格的界定 凡在经济居住房选房名单公布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购房资格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购房,按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2、持准购证的家庭获得住房产权后准购资格的界定 三、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的补充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的处理认定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对外出租经营。凡对外出租的,一经发现,必须在一个月内终止出租,超出一个月未终止出租的,收回所购住房。 2、因继承、离婚析产发生的产权变动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过户后房屋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内容。 3、经济居住房提前上市的认定 经济居住房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区房改办核准,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四、申请人家庭现承租公有住房或已购买房改房的,该住房的建筑面积须在其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中予以核减。 五、本补充规定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由抵触的一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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