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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关于非储备出让地块前期土地开发成本确认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3/04【颁布单位】余政办[2005]31号【失效日期】

 

批转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关于非储备出让地块前期土地开发成本确认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关于非储备出让地块前期土地开发成本确认办法的请示》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关于非储备出让地块前期土地开发成本确认办法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目前在土地出让中,涉及非储备土地出让征地及开发成本确认问题,除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按安置公告执行外,还有许多其他土地开发成本(如地面附属物补偿、土地平整等费用)由镇乡垫资需予以确认,为简化土地开发成本的确认,方便区、镇乡(街道、办事处)收益分配结算,提出以下简易确认办法:

一、对已实施土地开发地块的成本确认。
由该宗地涉及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提供宗地土地开发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相关报告,并附宗地开发成本清单、已支付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宗地开发须支付的相关协议等相关资料,上报区国土局审核,由区国土局结合现行有关政策和目前部分土地开发费用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测算调整。区国土局审核结果送交区财政局作收益分配时计算成本依据。

二、对未实施土地开发地块的成本确认。
今后土地出让开发成本原则上只确认征地成本和拆迁成本,其他开发项目,一律在出让后由开发业主自行承担,不再列入成本确认。对涉及开发成本的地块,由该宗地涉及的镇乡(街道、办事处)委托经区国土局确认备案的中介评估机构对该宗地开发成本予以评估(原则上按土地原状交地进行评估),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提交土地开发成本确认申请报告并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区国土局审核,由区国土局结合现行有关政策和目前部分开发费用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测算调整。区国土局审核结果送交区财政局作为收益分配时计算成本依据。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转。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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