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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社区用房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3/05【颁布单位】余政办[2005]32号 【失效日期】

 

关于切实解决社区用房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深化社区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的社区建设步伐,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切实解决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解决社区用房问题。采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社会资助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落实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实现集中、达标的目的。

二、基本标准
落实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社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面积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配备,最低不能少于300平方米; 2000户以上的社区,其用房面积不能少于600平方米。

三、方法措施
  1、依据城市有关规划,制定《余杭区社区(撤村建居)办公用房总体规划》,根据相对集中、功能完善的要求和目前社区用房的实际分布、数量,对撤村建居和新建社区严格按照1000—2000户左右规模的要求设置,进行科学规划布点。《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南苑、星桥社区服务设施规划》已经区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通过,应严格按照该规划实施。其他镇乡应抓紧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社区(撤村建居)服务设施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2、已重组完毕但其办公、服务、活动用房分散的社区,要设法进行整合,提高利用率。现有面积已达到基本标准的社区,符合办理所有权证条件的,由街道和镇乡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所有权证的手续,使用权归社区。凡涉及社区用房所有权变更的有关规费,经社区用房联席会议同意,可免除区本级收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街道和镇乡与产权单位签订无偿使用协议。
  3、已重组完毕的社区,其配套用房不足部分,要采取购买、租赁、新建等方式由街道、镇乡负责解决。对于确需新建的由所在街道、镇乡提出选址、建设规模等初步意见,由区建设规划部门出具批准文件,由区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有关规费,经社区用房联席会议同意,免除区本级收费。
  4、对2001年以后竣工的住宅小区,经检查清理,房产开发商未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余杭市委[2000]48号文件、余杭区委办[2001]119号文件和区委[2003]65号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面积的社区办公用房或等值资金的,该房地产开发商再次申请相关审批事项时,必须在按标准补交应提供规定面积的社区用房或折价资金(按该小区平均价)后,相关部门再给予审批。
  5、自发文之日起,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由建设规划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和招投标的前置条件。新开发小区在规划审批前,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与镇乡、街道签订无偿提供社区用房的“协议书”,提供标准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无偿提供的社区用房位置须符合便民便利的要求集中设置;该小区所在的社区已落实了社区用房的,由开发商提供折价资金(按该小区平均价)。在房地产用地出让时,由区建设规划部门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合理安排社区用房位置,由所在镇乡、街道提出建设意见,并由开发商负责建造,无偿提供,区建设规划部门应将此作为规划条件,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意见,把其作为房地产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房产所有权归所在地镇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该房地产开发商按上述标准已无偿提供的社区用房不到300平方米的标准时,由镇乡、街道按该小区均价购买补足。
  6、对重组完毕的社区,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按标准落实的,区社区建设协调小组通过示范社区达标考核,采取以奖代拨形式由区财政拨给,考核为一级示范社区的奖励20万元,二级示范社区的奖励10万元。

  四、组织领导
  落实社区用房工作由区社区建设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同时,为切实加大社区用房的解决力度,明确社区用房的产权关系,建立社区用房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府办负责召集区财政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涉及的镇乡、街道负责人参加的社区用房联席会议,督促检查社区用房的落实和办证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区政府办公室余政办[2002]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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