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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和房屋用途管理的意见(试行) |
【实施日期】2005/05/10【颁布单位】余政发[2005]65号【失效日期】 |
| 关于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和房屋用途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用途和房屋用途管理,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行为,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余杭实际,现就我区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和房屋用途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 一切建设项目均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文件中确定的用途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不得用于或出租他人用于除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各类住宅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各类行政划拨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按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出租、出售。 二、规范房屋用途登记,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房屋用途是建设用地用途的具体体现和实质,房屋用途必须与建设用地用途相一致。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明确房屋的设计用途,房屋设计用途的确定应以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以土地用途为准则。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未列入容积率计算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核发房产证,只能在相关的房产证上以附注的方式标明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用途和权属。 http;//www.law110.com 房屋所有者在出租房产时,必须依法纳税,在完税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标注出租房用途,不得擅自更改。如未标注房屋设计用途或标注的房屋设计用途含义不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区房管部门申请核定,区房管部门应以该房屋建设时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予以核定,并以附注方式在房产证中予以标注,房屋租赁证可以按核定的用途标注房屋出租用途。 http;//www.law110.com 三、规范企业住所登记,加强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房屋作为其合法的住所(经营场所),并与房屋的设计用途相一致。商业服务业企业必须以商业用房或服务用房作为其经营活动的场所。工商部门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时应当予以提示性告知。区建设、城管执法、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安监、交通、文体、民政等区级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的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时,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时,均应当查验申请用作经营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凡房屋所有权证上或房屋租赁证上标注的房屋用途与其申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的,不得予以批准。在本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目前尚未核发房产证的,如房屋产权属于农民或村委会所有,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审批的要求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企事业等单位所有,由区国土、规划部门联合出具的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的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来源证明。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应凭规划和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申办注册登记。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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