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人防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管理意见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加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力度,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质量,做好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根据《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人防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京战区“五省一市”(2002)联字第1号《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和浙人防办(2003)67号《关于转发(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现就加快我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平时的维修、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管理的认识。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事关国家战略全局,人民防空地下防护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藏战备物资的场所,在未来战争中它具有防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功能。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维护好坏,直接影响到战时人民群众掩蔽及物资储藏的安全。
我区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区之一,又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经济发达、科技进步、人口稠密、重点目标众多,并处于当前军事斗争的前沿。近年来,我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和人防自建工程数量较大,人防工程全部建成后,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每人1平方米的要求。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做好人民防空人员掩蔽、物资储存、指挥通信、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民防空防护工程的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全区各级各部门、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积极支持、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区政府办公室余政办(2004)12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工程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管理健康发展。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的原则及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修、维护保养应本着“谁建设、谁使用、谁维护管理”的原则。
凡经人防主管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工程内的设施、设备具有战备特点及功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影响、降低、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更换或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完好,必须具有人防工程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方可承接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调试业务。具体维护、保养内容及要求如下:
1、各类人防门密封胶条、胶板、转动部位、铁件部位、闭锁、连杆、螺丝等零件。
2、通风系统的风管:手动密闭阀、风机等铁质部位,手动密封阀,风机轴承、风机变速箱、电动脚踏风机的链条、牙盘、自动排气阀门、巨超压排气阀门、转动部位、阀板密封圈、油网除尘器亮体、滤网、过滤吸收器壳体、吸附质体等。
3、给排水系统:防爆波阀、防爆地漏、污水管道及集污(水)井、集污(水)井盖板、人防工程的各水沟盖板及临战封堵槽盖板、手摇泵等。
4、电气线路设备:用电设备控制箱,要求铁壳不能锈蚀,绝缘性能良好,控制动作正常。
5、工程主体结构及预埋的裸露铁件。
上述人防工程的设施、设备每年检查1-2次,每二年除锈、油漆、更换、加注润滑油、黄油、调试1次,对损坏或影响战时、平时使用功能的零部件应及时更换。
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专(兼)职维护管理机构和建立完善的维修、维护保养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技术研究和储备,指导或制定平战功能转换预案,督促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储备平战转换物资器材,保证一旦需要能迅速转入战时使用。
本辖区内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所属或使用单位都必须设有专(兼)职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人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负责建设、管理、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业主和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义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与战时的使用功能。
1、单位所建并且平时自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2、各住宅楼、企业、小区配套建设的“结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由建设业主、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3、公用的人防自建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4、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五、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的责任及经费保障。
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维护保养资金的来源,保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使用功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的责任。对不履行维护管理或达不到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要求的单位(个人),要依据《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杭州市人民政府令109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工程、人防专业队、医疗救护工程,平时使用有经济收入的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平时使用无经济收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列支;结合住宅楼、企业、小区配套建设的“结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业主在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按人防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余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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