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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商贸物流业集约优用土地资源的若干意见

【实施日期】2005/07/19【颁布单位】余政发[2005]107号【失效日期】

  

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商贸物流业集约优用土地资源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加科学地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营管理和消防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规划和建筑设计、项目建设标准,现就我区商贸物流业项目集约优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http;//www.law110.com

一、区及各镇乡、街道在城镇规划中,应统筹和合理安排商贸物流业用地,确保其能在规划期内达到一定的配比,较好地避免资源浪费。凡商业设施安排不够的城镇规划新区或商业设施配置不足的旧城改造地块,必须调整规划或切出一定的土地补足。
二、本文件下达前已出让的商贸物流业用地,符合规划条件、投资额度达到每亩120万元以上、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贸物流业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进行土地优用的,其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三、不再审批经营、仓储、生活用房“三合一”商品交易市场、物流等项目。商业街商场的“三合一”项目也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
四、为了使商品交易市场和物流项目能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土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使用价值,今后对此类项目可采取将不同性质的用地进行组合的方式出让。即将经营、商务、生活配套住宅分别按商业用地(市场)、商业(宾馆等)或综合(办公)、住宅等几类组合在一起出让。配置生活配套住宅用地后,在商业用地(市场)内不得再建生活配套设施。
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可以规划建设商贸物流业项目。
六、非商贸物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调整为商贸物流用地的,由政府收购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收购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工作的政策意见》(余政发[2005]94号)执行。即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45%(土地开发费部分)作为收购补偿标准。原为出让土地的,其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年限后另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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