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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意见

【实施日期】2005/08/08【颁布单位】余政发[2005]112号【失效日期】

 

印发《关于对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国土分局拟定的《关于对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对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意见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明确如下意见: http;//www.law110.com

1、凡属企业、个人因违法用地被行政处罚而没收的建筑物,按地上建筑物实际面积折价后返还,违法用地时间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的,折价标准为20~50元/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参照最低标准执行);违法用地时间在2003年7月31日至2004年10月22日的,折价标准为30~60元/平方米。

2、塘渣、围墙等构筑物,以及属公益事业违法项目的建筑物,可无偿返还使用。

3、没收建筑物的折价款由区国土分局负责收取,全额上缴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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