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等文件精神,为稳定住房价格,加快建立并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按照“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总体要求,围绕“稳定价格,加强保障”的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区构筑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张东伟律师编辑 构筑两大住房体系。一是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居者有其屋 ”工程,加大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普通商品房、解困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二是规范和完善市场化运作的商品房供求市场体系。在坚持住房市场价值取向,适应经济发展的同时,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合理引导,调整供应结构,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对于拆迁难、拆迁安置难问题,各镇乡、街道要确实负起责任,今年8月底前要进行一次普查,统计至2004年底已在外过渡两年及以上的拆迁户,并制定安置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抓落实。同时要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模拟拆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确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二、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的要求,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要在城市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积极争取省市专项用地补助指标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在2006年底以前做好4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自2003年至2006年起,每年开工10万平方米,完工5万平方米)。要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上市交易的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条件及上市交易规定。 (二)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切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到2006年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并稳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面向城镇广大职工、构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最为基础的一项制度。在继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要重点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积极探索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坚持以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为建设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好经济解困房政策,以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但经济和住房相对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在2006年底以前,安排好600万元资金用于困难家庭的购房补助。 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阶段性住房问题。要通过建设专项住房,以租赁等方式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居住困难,为来余杭的创业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要提出鼓励“撤村建居”农转居人员进多层公寓的实施意见,合理安排好建设用地,建设农转居多层公寓,并纳入房改住房系列,明确权证办理办法。 三、明确普通住房标准,严格税收征管 (一)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的普通住宅。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并按标准和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建筑节能设施,汇总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现我区普通住房的认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住房;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的住房。 考虑到实际可操作性,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房产管理部门以各镇乡、街道为单位,按上半个年度备案合同的实际成交价为依据,作为下半个年度的平均交易价格,待房地产信息系统建成后,以房地产信息系统生成数据为依据,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与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问题上,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成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努力稳定商品房价格 (一)加大土地调控力度。适当增加房地产用地供应:2005年出让房地产用地力争2000亩;2006年、2007年,将分别确保供应2500亩左右。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严格房地产开发准入条件,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和《关于切实稳定住宅价格加强住宅保障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5]101号)的规定。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防止土地出让价格非理性过快上涨。 http;//www.law110.com 要完善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制度。在出让公告和合同中,要明确开工与竣工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违约责任。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土地行为。要严格按《余杭区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理意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依法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以及出让条件有控制性要求而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对出现无力开发以及闲置土地的地区,除按有关规定查处外,由区有关部门相应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二)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要通过建设规划、土地双调控,实行容积率和密度的双控制,从严控制低密度住宅的用地供应和建设,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供应。要通过土地招投标条件的设定和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严格控制高档住房、超大户型住房建设。 (三)着力规范市场行为。今年,房产管理及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要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规预(销)售、违规转让、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实评估等行为。禁止办理期房转让、转按揭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严格执行中央七部委的意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信息、哄抬房价、谎报销售进度、价格,误导消费者,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在查处的同时,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同时各基层房产管理站(所)要加强日常的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努力提高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能力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各司其职,努力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等建设工作。 (二)加强监测分析和预警。区财政局、建设局、房改办、信息办、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通过考察取经等办法,建立起我区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体系,并保证年内实施市政府下达的商品房网上备案工作。通过改进统计方法,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及时把握市场运行态势,适时适度实施调控措施。同时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税收管理,要建立相应数据库,并定期与房产部门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并积极参与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执行效果。所有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所需资金,由财政负责解决。 (三)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土地供应、住房供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引导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消费行为。各类媒体的房地产广告要坚持诚信为本,引导供需双方理性参与市场交易。同时,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参与行业部门的专项整治,通过公开曝光方式,有效遏制房产企业和中介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要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在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