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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3/22【颁发文号】攀办发〔2006〕14号【失效日期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的产生,有效预防因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不当而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9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3〕 190号和攀枝花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攀环建〔2005〕20号)的规定,越权审批无效。

  二、严禁审批“十五小”和“新五小”以及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的项目,严禁审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目录中的项目,对于列入国家产业政策和攀枝花市经委等六委局《关于发布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攀经产业〔2005〕21号)中限制类目录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严格审批。

  三、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以及符合市经委等六委局攀经产业〔2005〕21号文中的鼓励类项目,各县(区)环保局可以审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工业发展布局的建设项目,但下面第四条所列项目除外。

  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涉及一次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煤矿开采、钒钛磁铁矿开采、有色金属矿开采、煤炭洗选、炼焦、钒钛磁铁矿洗选、有色金属矿洗选、球团生产、高钛渣生产、工业硅生产、电石、铁合金生产以及石化、化工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市环保局负责。

  五、钒钛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六、市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可由市环保局审批。对于建成后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和第四条所有项目,由市环保局先组织专家咨询,并经市环保局行政会议,报市政府批准,再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钒钛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入园要求及园区规划布局,在市环保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环保局直接审批。

  八、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期的环保“三同时”监管,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市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县(区)环保局共同监管,县(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县(区)环保局监管。

  九、市环保局对县(区)环保局违法违规审批的建设项目有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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