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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障工业用地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保障工业用地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我市工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全面提升工业竞争实力,现就保障工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工业用地规划 市、各县(区)及乡(镇)要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加快规划修编的前期进程,按期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论证与报批工作。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优先考虑工业发展用地需求。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与集镇规划、工业发展规划等的衔接;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确保工业用地规划时间、空间分布合理。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不得随意突破、调整或更改。但因重大招商引资和特殊资源利用发展工业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权限审查报批。调整规划涉及耕地占用指标不足的,可在市、县范围内调剂解决。新的规划批准前,规划修编大纲经省国土资源厅评审通过后,对符合修编大纲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可对规划先行调整。 二、保证工业用地计划指标 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预报下一年度工业用地计划,并就本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局书报告。 各地各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计划指标向工业用地倾斜,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确保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攀枝花市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属市级权限内的用地计划,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安排;工业项目当年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 三、保证工业用地报批效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的原则,建立工业用地“绿色通道”。凡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重大、重点和急需工业建设项目,报件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工作。对通过用地预审,全额兑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按权限批准临时用地,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予以先行用地。 四、实行地价补贴优惠政策 市、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调节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工业项目用地地价成本。其中,市、各县(区)每年应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钒钛产业园区每年应从综合财力中安排适当比例资金建立调节资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检查各县 (区)、钒钛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实行多方式灵活供地政策 工业项目用地可实行短期限、附条件协议出让,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也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允许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方式联建工业项目,并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土地年租制。 六、鼓励工业项目集中发展 除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园区、集中发展区外,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提倡由县(区)联合创办工业集中发展区,通过制定GDP分配、招商引资目标分配、财政和税收分成等配套政策,整合布局,逐步培育并形成区域特色产业。 新建工业项目和调整搬迁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园区和集中发展区内选址。凡进入园区和集中发展区的工业项目,除享受本《意见》地价成本补贴、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外,属搬迁改造的工业项目进入园区和集中发展区的,原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增值部分,可按企业在新址投资规模大小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 七、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市、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攀枝花市工业用地投资定额标准》,细化操作方案,完善考评制度。园区和集中发展区内安排的可利用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其总面积的6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增加厂房建设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对投资总额特别大,投资强度特别高,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吸纳安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人员多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确定地价成本补贴金额。 八、鼓励建设用地合理流转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我市鼓励类、竞争力强的优势工业企业,通过实施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整合投资密度小、经济效益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工业企业的,可以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再进入用地审批。但新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必须用于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 各县(区)要积极研究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为解决工业用地提供新途径。对使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在征得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可进入流转。 九、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会同经委、发改、招商、规划、财政等部门,建立保障工业用地需求重大问题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达情况、沟通协调,加强工业用地土地供应的前瞻性和计划性;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积极开展动态巡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对擅自侵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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