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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土局关于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供应、登记、发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5/19【颁布单位】攀办发[2003]32号【失效日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土局关于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供应、登记、发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局《关于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供应、登记、发证审批程序》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供应、登记、发证审批程序
市国土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供应的受理、审查和报批
  (一)受理
  1、经营性用地之外的各类用地,统一由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接件,其中:租赁用地按属地原则分别由东区、西区、仁和区国土部门受理接件。窗口在认定用地单位(个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齐备的基础上,当日转送市国土局相关业务处室。
  2、用地单位(个人)申请的用地不符合供地现行政策或相关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3、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市国土局相关业务处室直接受理接件。
  (二)审查和报批
  业务处室接到报件后,根据国家现行供地政策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报件,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退件处理。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报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划拨用地的审查报批
  (1)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局长审查同意。
  (3)局长审签。其中划拨用地宗地面积在10亩以内的,由市国土局直接办理;划拨用地宗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4)划拨用地审批中存在分歧意见的宗地,提交会审。
  (5)业务处室根据局长审签意见和市政府审定结果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6)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发件。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7)市国土局直接办理的划拨用地审批事项,按月汇总报市政府备案。
  2、协议出让用地的审查报批
  (1)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局长审查同意,提交会审。
  (3)会审通过的用地,由局长审签上报市政府审批。
  (4)业务处室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5)会审未通过的用地,由局长审签后作退件处理。
  3、租赁用地的审查报批
东区、西区、仁和区国土部门受理租赁用地报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业务科室提出初审意见。
  (2)区国土局组织会审。
  (3)会审通过的宗地,按月批次报送市国土局审批,并缴纳报批宗地租金中的国家收益。
  (4)根据市国土局批复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5)会审未通过的宗地,由区国土局直接退件。
  市国土局相关业务处室接到区国土局批次报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业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3)业务处室根据领导批示和缴费凭据,行文批复。
  (4)业务处室年度汇总审批情况报局长办公会备知。
  4、农民住房用地的审查报批
  东区银江镇、西区格里坪镇、仁和区仁和镇、金江镇、前进镇、福田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用地,由市国土局办理。其余乡镇的农民住房用地,由所在区的国土局办理。程序如下:
  (1)农民住房用地申请,区国土局接件受理。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2)属区国土局办理范围的报件,由各区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局会审后批复。
  (3)属市国土局办理范围的报件,由区国土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按月批次转报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接件,当日转送市国土局相关业务处室。
  (4)业务处室根据报件提出初审意见。
  (5)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6)业务处室根据领导批示行文批复。
  (7)业务处室按月汇总三区农民住房审批情况,报局长办公会备知,市国土局按年度汇总报市政府备查。
  5、经营性用地的审查报批
  (1)市国土局按年度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2)市国土局依据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市(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批复文件,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储备土地的状况,国家、省有关经营性土地出让相关政策,会同规划、财政、物价及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出让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根据市政府对方案的批复意见,由市国土局对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地块予以公告,编制相应的出让文件。
  (4)市国土局按照公告的程序和内容,组织相关业务处室、下属技术性服务机构、土地交易中心以及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公告出让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
  (5)公告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成功,由市国土局全权代表市政府与成交方(受让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签字认可。
  (6)成交方(受让方)凭依法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局正式签订成交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交纳成交地块的履约保证金。
  (7)成交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入库后,成交方(受让方)凭财政、国土(财务)机构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已生效的土地出让合同,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手续。
  (8)市国土局业务处室根据已生效的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的书面申请以及土地出让金合法收据,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局长批准,直接办理成交地块的登记、发证,不再经由(上报)市政府审批。
  (9)公告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不成功,已成交地块受让方无特殊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应交的土地出让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收回,统一入库,另行择机上市。违约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收缴国库。
  二、土地登记、发证的受理、审查和报批
  (一)受理
  1、城镇职工住房(含商品住宅,下同)的登记发证,由市城镇职工住房发证办公室直接受理接件。其中,东区、西区、仁和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登记发证,分别由区国土局受理接件。
  2、城镇职工住房之外的其它土地登记发证,统一由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接件。其中,经营性用地成交地块的登记发证,可由市国土局业务处室直接受理接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登记发证,根据政府批示直接受理接件。
  3、对申请报件单位(个人)相关材料不齐备、申请内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接件单位(窗口)可不予受理。
  4、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接件后,经审核无误当日转送市国土局相关业务处室。
  (二)审查和报批
  市国土局业务处室(发证办公室)接到报件后,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予以初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予以退件。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城镇职工住房土地的登记发证
  (1)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2)分管局长审签。
  (3)业务处室根据分管局长审签意见登记发证。
  (4)业务处室按季汇总登记发证情况报局备案。
  (5)市国土局按年汇总登记发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备案。
  (6)城镇职工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中的重大问题,提交会审,或报经局长办公会审定。
  2、非职工住房的土地登记发证
  (1)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
  ——设定登记发证
  A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B分管局长审查。
  C局长审签。其中,与用地审批一致的由市国土局直接登记发证;与用地审批不一致及有争议的,提交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D业务处室按照局长审签意见和市政府审定结果,注册登记发证。
  F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发件。
  ——变更登记发证
  A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B分管局长审查。
  C局长审签。其中,使用者变更、名称地址变更、注销土地登记由市国土局直接办理;用途变更、用地性质变更、面积变更、提交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D业务处室按照局长审签意见和市政府审定结果,注册登记发证。
  E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发件。
  ——他项权利登记发证
  A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B分管局长审查。
  C局长审签。其中:抵押登记提交会审。
  D业务处室按照局长审签意见登记发证。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F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发件。
  (2)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东区、西区、仁和区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由区国土局负责,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土地划拨专用章管理用印
  1、市政府授权委托市国土局管理用印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土地划拨专用章。
  2、市国土局分管局长负责土地登记专用章、土地划拨专用章的保管及用印。
  3、在土地登记、供应中,土地登记专用章、土地划拨专用章管理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经过批准后,方可用印。未经批准,严禁私自用印。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土地供应、登记、发证工作,应按照此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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