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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确权工作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3/01/10【颁布单位】攀办发[2003]3号【失效日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确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确权工作的意见》已经2003年1月3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我市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确权工作的意见

  土地登记发证是依法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有效措施。由于我市建市之初“先生产、后生活”手指为界的用地历史,当时的很多用地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给确定土地权属带来很大困难。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加强了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但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城镇个人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严重滞后。因此,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减少环节、加快进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城镇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造的城镇住房用地,以房屋所有权作为权属来源,按实际使用情况确认现使用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依法转让的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确认现使用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建造的城镇住房,有用地批准手续的,按批准用地类型,确认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建造的城镇住房,无用地批准手续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镇住房用地,先由规划部门进行处理,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补办用地手续;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镇住房用地,分别作以下处理:
  1、1992年10月29日以前的城镇住房用地,补办划拨手续,确认用地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中,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建造的职工住房用地、特困企业建造的职工住房用地,补办手续时免交土地管理费,其余住房用地补办手续时交纳2元/m2土地管理费。
  2、1992年10月30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住房用地,属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用地、特困企业职工住房用地,补办划拨手续,确认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余住房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确认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
  3、1999年1月1日以后的用地,按10元/m2处以罚款后,再补办用地手续。其中,属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用地和其它住房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确认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住房用地单位被兼并、改制、重组的,按本《意见》规定确认接管单位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已经破产、撤销、注销的,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五、本意见适用于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的城镇住房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米易县、盐边县可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适用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城镇住房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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