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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
【实施日期】2004/03/01【颁布单位】攀建发〔2004〕建管71号【失效日期】 |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城建局,全市各建设、施工单位: 《攀枝花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已经市建设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附:攀枝花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攀枝花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确保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标定标办法》。 第二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2、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3、反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按其方法分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对招标工程进行评标的,其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应当将响应招标工期、质量目标、投资控制额、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技术可靠性、施工方案可行性、投标人业绩信誉及履约能力保证等方面的内容列为实质性要求。 第七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评委按第六条与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做出“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结论意见。招标人在“可行”、“基本可行”的投标人中选择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工程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八条 综合评估法是采用定量评分的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比较以计分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对于投标文件的综合评价和比较,应当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投标人投标水平评定、投标人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七个分项内容。 第九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分项分值分配如下:: 评标分项内容 分 值 投标报价 60 工期目标 2 质量目标 2 业绩信誉 5 项目管理班子 8 施工组织设计 22 评委对投标人 及投标文件质 1 量等印象 对于特大及一类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一并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基坑及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等工程,招标人如认为对投标报价及各分项分值需要相应调整,在报请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在区、县则为招标站,下同)同意下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工程,各评标分项评分规则按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提倡无标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将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或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设有标底的,标底由有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其标底也只能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评分采用倒推计算法,即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得满分60分,其余经评审有效的报价与最低报价相比按比例每递增一个百分点在满分基础上扣2分,直到报价分值扣完为止。 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投标人最低报价偏差百分值即A 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时,投标报价、预算价、标底价均以万元为计价单位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当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参考标底价时,无论投标人是否随 (有)意抬价或串通投标,其投标人都不能确定为中标候选人,若查实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若经审查参考标底确因出现重大错误由招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工期分项评分规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本项满分为2分)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1分,比招标工期缩短的按每缩短1%加0.1分,允许提前率为10%,提前率超过 10%的只能得基本分1分。但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提出的建设工期的或投标文件中无明确投标工期的均视为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目标分项评分规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本项满分为2分)工程质量目标承诺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目标(标准)的得2分,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目标(标准)要求的或投标文件中无明确工程质量目标(标准)的均视为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第十四条 评委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质量印象、优惠条件评定分项评分规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本项满分为1分)评委对投标人的社会信誉、投标文件编制水平、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优惠条件、投标人业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内容一般应包括投标文件资料的编制准确性、一致性、严密性、清晰程度以及有无涂改、插字,优惠条件是否合理可行;上年度是否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企业等内容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业绩信誉分项评分规则按下列规定进行: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本项满分为5分) 1、投标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按资质专业与工程专业对应)为一级者得1分,二级者得0.5分。 2、投标人上年度获省或市(包括区、县)重合同守信誉者(以发证日期为准)得1分。 3、投标人通过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者得1分。 4、企业上年度不良行为记录在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得2分,不良行为记录在60分—70分得1分,未有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或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不得分(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供的为准)。 投标人业绩评分规则说明: 1、投标人业绩信誉仅限以投标人名称(不含总公司或下属公司)所取得的业绩信誉。 2、企业重合同守信誉有效期为一年,即仅指投标人上年度所取得的业绩。各投标人在每年一月份及时将业绩信誉证明材料向攀枝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市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市交易中心验证有效证明原件无误后将各投标人业绩信誉分别建立业绩信息库并通过攀枝花建设信息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分项评分规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本项满分为8分) 1、投标人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管理班子。投入的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需要,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专业配套。项目经理应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资质及所能承担的业务范围应满足本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如须同时承担二个工程项目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人员原则上应持证上岗。 2、如缺项目经理(包括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不符合工程要求或项目经理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本项得零分且不能定为中标候选人; 3、项目经理个人条件符合要求,得1分, 4、项目经理有同类工程或超规模工程施工经历得0.5—2分(0.5为基本分,2为最高分,下同)。 5、视项目管理班子各类人员齐备、专业配套、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持证上岗等情况得2—4分。 6、项目经理个人被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项目经理(有效期为三年)者得1分; 7、如项目经理个人在上年度受市级有关部门处罚, 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者扣1—3分。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分项评分规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本项满分22分)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几项基本内容: (1)主要施工方法(3—6分); (2)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计划(0.5—1分); (3)劳动力安排计划(0.5—1分);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3—5分);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1—2分);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1—2分);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1—2分); (8)施工总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1—2分); (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0.5—1分); 以上九项内容分别给分,凡有该项者得基本分,视是否全面、合理、完整情况加分,缺项则该分项得零分。 2、评委结合工程特点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逐项评审,重点审查施工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主要施工机械计划、劳动力安排是否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得当;工期网络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原则性错误。 3、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为一级的投标人,参加本专业四类工程的投标,其投标文件中不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编制、报批,下同),当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其得分按19分计,当采用的是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其施工组织设计视为可行。 4、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为二、三级的投标人,参加本专业四类工程且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工程的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当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评标时二、三级资质的投标人其得分分别按18分、17分计取。当采用的是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其施工组织设计视为可行。 5、当不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标后,在签定施工合同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招标人与监理公司审定后,方可施工,同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取得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建立的专家库中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员在不影响公正的前提下经市招标办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确定。 第十九条 对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工程,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可采用分组方式进行,由商务组负责投标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目标、投标人业绩信誉四项内容评审;技术组负责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施工组织设计两项内容评审,各组评审后再汇总。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文件中已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既定的方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3家。 1、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按评标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有两家及其以上投标人得分并列时,同时进人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推荐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具体项目的确定中标候选人数量及中标人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工程,评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和经济标分别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和投标价“低于成本”、“不低于成本” 的结论意见后,确定的中标人即为技术标“可行”或“基本可行”与经济标“不低于成本”且价格最低的组合。 4、在中标人因自己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在报经市招标办备案同意后,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并得到简单多数评委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若均为资料不齐全,可在不改变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原则下,对各投标人限期补齐资料后继续进行评标。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招标工程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形的,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本《评标定标办法》进行相应调整或要采用其他公平可行的评标定标办法,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招标办核准同意后,将调整改变的内容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五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未尽事宜,以及违反本办法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本《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的某些特殊情况,由市招标办与招标人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评标委员会人员简单多数同意后,作为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第二十七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评标定标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市建设委员会原攀建发(2001)建管194号文(即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市建设委员会原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文件中,凡与本《评标定标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评标定标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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