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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实施日期】2004/04/29【颁布单位】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失效日期】 |
| 《攀枝花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4月20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赵爱明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攀枝花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 第四条 攀枝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制定其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 (二)负责土地使用权入市和交易结果的核准; (三)负责指导土地交易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和土地交易规则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依法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地产交易中心,建设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土地交易必须在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应在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盐边县、米易县范围内的土地交易可在两县设立的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也可在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地产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规划、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公开交易; (三)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行为的初审; (四)负责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 (五)办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地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其它竞争性的项目用地出让; (二)划拨土地交易,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等; (三)出让土地交易,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等; (四)国有、集体企业因改制或破产涉及的土地转让; (五)旧城拆迁改造涉及的土地转让; (六)因土地抵押权的实现而引起的土地转让; (七)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转让;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八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土地交易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挂牌。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及其他具备拍卖条件的土地出让,必须采取拍卖方式,除此之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出让拟采取招标、挂牌方式的,必须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土地交易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交易土地的情况,及时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和投标竞卖规则,并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交易市场、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其中,属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土地交易,必须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交易土地的,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主体应达3个以上,并设立最低保护价,依法成立评标小组;以挂牌方式交易土地的,应设立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挂牌期限不少于10日。 招标拍卖最低保护价、挂牌最低交易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决定。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外的土地交易,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对土地使用权人情况、土地性质等进行审查,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入市交易。 第十三条 房改房交易涉及土地交易的,按市政府房改房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未达到规定主体个数或最低保护价的,挂牌在挂牌期限内无申请人或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的,地产交易中心应停止交易,报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最低保护价或最低交易价收购储备或由地产交易中心重新组织交易。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第十五条 土地交易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的土地转让,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攀枝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先行收购储备。不具备收购储备条件的,再由地产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地产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交易规则、交易办理程序、交易所需资料、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交易大厅公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交易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属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土地交易,未到地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其他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 (三)投标人、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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