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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外入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意见 |
【实施日期】2003/07/15【颁布单位】 攀建发〔2003〕建筑355号【失效日期】 |
| 攀枝花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外入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建立完善的建筑企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外企业进攀从事建筑业活动,积极引进外地施工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施工工艺,适应市场竞争中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和《四川省省外境外企业入川经营建筑业管理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设备安装、线路管道敷设、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工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市外施工企业。 二、为规范管理,市外企业进攀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外入攀建筑业企业登记证》后才能在本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攀枝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全市入攀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县城建局负责对市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外建筑业企业入攀办理了《登记证》的,纳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各区、县城建局、各建设单位不得有排斥或者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意识,以适应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五、市外企业入攀从事建筑业活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 (四)企业在攀有合法的负责人和与其承担工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其资质等级或工程任务相适应的主要机械设备; (六)有办公场所。 六、具备第五条条件的市外企业,入攀承接建筑业活动,应当办理《市外入攀建筑业企业登记证》,办证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二)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出施工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证件,企业入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入攀技术、经济和自有队伍人员花名册及其职称、上岗证件; (四)企业近二年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3~6项工程)以及质量安全情况; (五)企业安全资格证以及进攀办公场所证明; (六)四川省外企业入攀需附省建设厅出具的《省外企业入川经营建筑业专用介绍信》。 七、市建设局对市外入攀企业实行登记证制度。市建设局收到市外企业入攀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入攀条件的市外企业,市建设局颁发《市外入攀建筑业企业登记证》。企业参与工程竞标的,须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登记证》参与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备案后竞标有效,以此杜绝挂靠行为。 企业领取《登记证》时,应同时与市建设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八、企业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局缴纳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规费。 九、市外企业按其资质等级和自有队伍的实际能力,按市建设局审查符合资质标准批准的范围从事建筑业活动。 十、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建筑业活动应依法签订承发包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审查手续。 十一、市外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入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办理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市外企业终止建筑业活动的,应向市建设局办理登记证的注销手续。限定的有效期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证自动失效。 十二、市外企业进攀从事建筑业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核。凡取得进攀《登记证》的企业应当在每年7月接受市建设局的验证考核。验证考核与企业在攀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情况相结合,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企业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场行为规范,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70分以上,及时接受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为“合格”。 (二)企业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市场行为规范,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60~70分的,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和《登记证》年检,上年度发生过一起四级质量安全事故,但能及时整改,措施得力的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违法经营,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后果严重,造成不良影响,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未按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采取安全维护、预防危险措施的; 2.全市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或工作考评不合格的; 3.上年度发生过一起三级以上或两起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4.未按规定参与年度考核的; 5.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60分以下的; 6.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二次无故不参加市、区、县建设局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的。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保留编辑权 十三、对企业实行信誉“黄牌警告”制度,凡企业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给企业一次“黄牌警告”。企业有二次“黄牌警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市建设局将收回其《登记证》,并告知企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企业将不能在我市从事建筑业活动。 十四、在攀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章、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建设局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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