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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11/27【颁发文号】〔2007〕102号【失效日期

 
各区、市、县房管(城建)局, 城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引导市场健康理性发展,遏制变相投机炒作期房行为,切实保证自住型购房者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期房转让。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商品房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变更和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产权属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严格合同备案管理。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确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购买人变更为原购买人配偶的(凭户籍或婚姻证明);

2、多个购买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后,其中部分购买人退出购买的;

  3、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

  4、因商品房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申请合同注销登记的;

  5、商品房在按揭过程中,由于购买人下岗失业、天灾人祸、自然灾害造成不能支付按揭款的(凭银行还款逾期证明和所列举原因);

6、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中纠纷,当事人持解除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合同注销登记的。

  三、加强退房销售监管,制止假退房真转让的炒房行为。对于已在房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若需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办理退房手续时,须出具公开出售承诺书及委托书。经合同备案登记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将退出的房源统一在绵阳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房价、面积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所退房屋的出售由房产市场管理部门与开发企业共同组织,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购房对象,每月末组织安排一次抽签活动。开发企业与中签的购房人当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参与预售商品房的投机炒作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期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对销售公司、营销人员炒卖或串通他人炒卖期房、甚至帮助购房人编造虚假情况退房从中牟取差价或利益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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