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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9/18【颁发文号】绵府办函[2006]206号【失效日期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为了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城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目标,报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根据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以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套型结构比例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建设的具体项目。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要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居住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 年6 月1 日起,各地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三)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于2006 年6 月1 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对2006 年6 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一)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切实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城市国土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城建、规划、房管部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在总体规划中必须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用地的安排,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供应总量的70%。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可划拨供地。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对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类项目出具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与规划设计条件一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城市国土部门根据前置条件,拟订土地出让文件报当地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文件明确住房套型面积、总套数、套型限制、容积率、开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以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有效供应。

(三)实行限价土地方式安排部分地块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四)严格控制由于城市拆迁产生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城市房屋拆迁情况进行摸底调研,编制拆迁计划,经政府审定后,严格依法稳步实施。

三、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稳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财政、房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落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扶助政策。要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在2006 年底前力争开工建设一批廉租住房。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一五”期间绵阳城区可在南区(经开区)、石桥铺区片区(高新区)、北区(平政、圣水寺片区)等方向规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县市也要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布局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划拨土地用于经济实用住房建设。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90 平方米以下,销售对象按有关规定必须是具有本城区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家庭。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主动联合工商、城建、规划、发展改革和价格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绵委发[2006]18号),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广告发布、预(销)售活动动态和合同等管理。加大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违规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的企业,要加大整治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严格依法实行备案制,认真查处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统计、房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定期公布房地产相关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房价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消费,促进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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