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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绵阳城区推行“村改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4/18【颁布单位】绵府发[2003]60号 【失效日期】

 

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绵阳城区推行“村改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了理顺绵阳城区村居民的管理关系,规范城市管理,加快绵阳科技城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涪城区政府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于2002年在涪城区城郊乡三里村进行了“村改居”的试点,并取得了圆满成功。为此市政府决定今年在绵阳城区全面推开“村改居”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城市建设管理总体要求,结合试点经验,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就绵阳城区“村改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依法治市的要求,理顺城乡居民、村民关系,理顺社区管理关系,加强和规范基层社区组织建设,发展社区服务,增强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强和规范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城市社区组织体系,把已经同城市融为一体的农村社区纳入城市统一管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2、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变,集体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级所有形式、受益者范围和对象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税收、统计关系不变。   3、已进行了社区股份制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组,其股份(产权)持有者的身份、股份(产权)份额及权益不变。   4、改革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村改居”时,不得损害原有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5、稳步实施,平稳过渡。改革工作本着积极稳妥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原村组班子依法向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平稳过渡,保持相对稳定。   

二、“村改居”的范围

绵阳城区内人均耕地低于0.3亩,村民收入基本上不依靠农业的近郊村、社,均属“村改居”的范围。   

三、“村改居”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市化社区管理体制
  1、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基础,分别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   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小组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归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接受其工作指导,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5~9人组成,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村改居”后建立的社区居委员,纳入城市社区居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管理,行使城市社区居委会职能,承担城市社区义务。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及其成员的工作津贴,由上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拨付,与城市社区居委会一视同仁。   2、社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按照行政区域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设立;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按照群团组织的规定建立。   

(二)转变村民身份   1、凡属改革的村组常住户口的村民,一律由原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就地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经户籍管理机关核实,重新换发户口登记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管理户籍和治安。   2、“村改居”后的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承担愿农村村民的义务;居委会内的居民家庭、个人、集体或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并按规定上交农业税;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居民参军、就业、子女入学等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   

(三)清理、统一地名称谓,规范街区、巷道名称和门牌号码及标识   

(四)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逐步建立市场化发展体制和机制

1、积极探索和创新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村改居”时,经村民讨论同意,可以将原有的集体资产(包括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价值在内)的产权量化到可以享受集体资产权益的居民头上,建立独立经济法人实体,与社区行政管理分开,实现集体资产股份化,产权人格化,经营企业化,分配市场化,监督制度化,运作规范化。   

2、“村改居”时,原村组的办公设施和公益性资产,分别向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移交,并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3年4月,为组织准备阶段。主要任务:建立“村改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工作小组,落实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搞好调查摸底,拟定《“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区党委、政府审批。   

第二阶段:2003年5月,为宣传动员阶段。主要任务:通过召开村、组群众大会,印发宣传资料、办板报、宣传专栏、书写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改革工作的精神家喻户晓,让改革的村组干部和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此项改革。   

第三阶段:2003年6月~10月,为方案实施阶段。主要任务:一是由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地名街道的清理、命名报批和街区、巷道门牌标识的制作工作;二是由各区(管委会)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改革村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的筹建、报批工作,依法选举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的班子;三是公安机关组织辖区派出所,做好村改居的户口更换和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四是由国土、房管部门分别丈量核实办理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居民房屋产权证;五是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民政和体改等部门负责,指导新建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搞好建章立制、制定居民公约和集体经济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社区股份制的改革工作。   

第四阶段:2003年1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由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村改居”最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书面总结上报结果。整个“村改居”工作必须在2003年底前结束。   

五、几个后续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原村民使用宅基地由使用者自愿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城市居民房屋产权证。办理划拨土地证的,免交除工本费外的有关费用;办理出让土地证的,免交市、区两级土地出让金。非法或违规占用的宅基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再办理相关证件。   (二)“村改居”过程中土地权证管理、发放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局牵头制定。   (三)原村或村民小组未被征用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四)“村改居”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占土地、拆迁房屋及其它设施,按征占、拆迁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规定办理。   (五)为保证新旧体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原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印章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封存管理。   

六、组织领导   

“村改居”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问题,任务能否按时顺利完成,关键在组织领导。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市上已成立了“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绵府函[2003]53号),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管委会由区长(管委会主任)挂帅分别成立领导小组,整个工作在市、区两级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有关乡镇政府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村改居”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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